借款合同之借款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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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釋義」本條是關于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的規(guī)定。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有關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貸款人提供的情況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與借款人資格有關的基本情況。比如,作為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的借款人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時,還需要借款人提供有關產品和生產經營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貸款人確定借款人生產的產品是否具有市場、生產經營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資金等。二是借款人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借款人可以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所有的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使貸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實際帳面資金的運作情況,以便貸款人能判斷借款人償還借款的能力。借款人還應當提供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使貸款人了解即期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從而在總體上把握借款人的經營和資信狀況,保障借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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