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適用本條例。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xié)調、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依法保障用人單位自主行使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等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提高職業(yè)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yè)年齡和就業(yè)條件,并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能力。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書面公布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規(guī)章制度等;勞動合同訂立前,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就業(yè)現狀、健康狀況等情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yè)技能等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對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將職業(yè)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后,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或者鑒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注明簽字、蓋章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