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論文
一、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概念的界定
(一)城市基礎設施概念界定
城市基礎設施,是城市生存和發(fā)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是城市為了能夠順利地進行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而建設的各類配套設施的總稱。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對生產單位更為重要,是企業(yè)實現(xiàn)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基礎,一般來講,我們常說的城市基礎設施通常指能源、給排水、交通、通信等工程設施,而行政管理、文化、醫(yī)療、社會福利等基礎設施,我們稱之為社會性基礎設施。
(二)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概念界定
就當前來看,很少有對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進行規(guī)范的定義。從表而釋義來看,投融資模式包括投融資及其模式,對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是為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需求,而采取的籌資行為。模式即是在經過反復論證之后,針對于具有固定形式的問題進行解決和應用的方案。所以說,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就是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而進行投融資所采用的可以反復使用的方法和方案。在投融資的過程中,影響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對投融資方案選擇的最重要的因素無非就是各類投融資模式的收益大小,因此,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決策者在決定選擇某一種投融資模式之前,必然就會對其收益特征進行綜合分析,然后藉此研究出具有相同收益特征的融資方案。
二、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的特征
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與一般的項目投資模式有所不同,通常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是由政府或具有公共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發(fā)起的,并交由私人單位進行投資,加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與一般的項目投資有所差異,故而其投資模式也不盡相同,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具有以下特點:
(一)項目的發(fā)起人往往不參與實際投資
通常而言,投資的發(fā)起者和實際的投資者大多是同一方,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項目發(fā)起人卻是政府機關和具有公共職能的單位,而項目實際投資人卻可能是私人單位或者政府部門。
(二)項目發(fā)起人與實際投資人的行為目的不相同
政府部門作為項目的發(fā)起人,其主要的職能是監(jiān)督和控制,本身并不具有經營權利或者控制權力,而且沒有實際的獲利能力,所以作為項目發(fā)起人的政府的目的便是獲得社會效益和間接的經濟效益。而作為實際投資人的私人投資者卻能通過對經營項目的控制和經營,直接的獲取經濟效益,所以說實際投資人的目的是直接獲利最大化。
(三)項目發(fā)起者通常會讓渡一些項目基本權利
在投資時,政府一般都會通過轉讓管理權、資產權、特許權這三種項目權利以此參與項目投融資活動。所謂轉讓管理權就是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部分民營化,在政府實際控制的情況下,對其進行經營管理,這種權利我們也可以理解為是管理服務責任的轉移。而政府轉移的目的則是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成本。
三、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的探究
(一)BOT的投融資模式的探究
1. BOT投融資模式的概念
BOT融資模式拓展開來說即是建設-經營-轉讓,簡單來講,這種模式即政府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將基礎設施建設的特許經營權授予給私人投融資者,然后允許其在特定期間內,對基礎設施進行設計、建設、經營、運作等,在特許權期間,私人投融資者可以擁有自主經營和收益權,其成本和收益都歸自己所有,當特許權到期后,政府部門將回收基礎設施的.經營權和收益權。這種投融資模式,從實質來講,其實就是政府和私人投融資者之間對于基礎設施的合作,一方而政府機關可以以較小的成本獲得基礎設施所帶來的社會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而另一方而私人投融資者可以憑借政府所給與的公共權威來進行獲利,可以說是雙贏的局面。
2. BOT投融資模式的特點
之前我們談到,BOT投資包括建設、經營、轉讓這三個步驟。這種獨特的合作形式,能夠被運用于各種形式的投資融資中。BOT投資具有以下特點:(1)項目發(fā)起人構成復雜。與傳統(tǒng)的投融資方式不同,BOT投融資模式的項目發(fā)起人主要包括政府機構、事業(yè)單位、具有一定公共權力的金融單位、銀行、項目公司等多種主體組成,項目發(fā)起人本身不對項目具有所有權或者經營權,但是在投融資過程中,項目發(fā)起人可以將項目的特許權加以轉讓,然后根據既定合約的規(guī)定,為項目接受者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貸款支持等,但是項目公司則需要承擔整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管理等多項任務,而項目發(fā)起人則是在成本較低、風險較低的前提下獲得了由項目公司所帶來的間接社會和經濟效益。(2)融資方式不固定。這種模式改變了以往政府對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經營的壟斷局面,通過與各種金融機構、銀行、民間資本等進行合作,憑借其政治上的權威性,能夠很好的解決資金問題。另外,這也豐富了民間資金和金融機構的投融資方式,優(yōu)化了資源的合理配置。
(二)TOT的投融資模式的探究
1. TOT投融資模式的概念
TOT模式即轉讓-經營-轉讓。簡單來講,就是作為融資方的政府將已經運營的基礎設施項目交由投資商經營,在一定的期限內,該基礎設施項目的運行、經營、管理、收益都歸投資商所有,而政府則以該基礎設施項目在若干年內的收益作為標的,從投資商處一次性獲得一筆資金,用于新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當投資商經營期滿后,再將基礎設施交回融資方。這種融資方式,其實就是政府通過以出售建成的基礎設施的未來現(xiàn)金流的形式,以換取資金來從事新項目建設的一種投融資形式。
2. TOT投融資模式的特點
(1)TOT融資模式實質上是一種租借模式。TOT融資模式其實就是國家或政府機構將已經運營的基礎設施通過競拍等方式,將該基礎設施的經營權進行暫時性的出租,然后藉此獲取資金,實質上,作為投資方與新建項目并不具有任何聯(lián)系,他們的關系可以理解為一種租借的關系。與 BOT相比而言,要簡單一些,適用范圍也更廣一些。
(2) TOT融資模式本身不轉移已運營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投資方對基礎設施的僅僅擁有經營的權力,不涉及到產權的變動,這一特點決定其能夠有效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PPP的投融資模式的探究
1. PPP投融資模式的概念
PPP融資模式即公共部門與私人投資者合作模式。這種模式是指政府部門與民間企業(yè)基于某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而達成一種合作關系的形式。這種合作,能夠有效的整合政策資源和資金資源,各方單獨運作效果要好的多。在進行項目合作時,項目的風險由參與項目各方同時承擔。
2. PPP投融資模式的適應范圍
PPP投融資方式能夠充分發(fā)揮私人企業(yè)的高效率的特點,又能充分利用政府資源,能夠有效的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效率。然而,二者的合作的關系,不可避免的會因利益或者責任產生分歧,只有二者抱著求同存異的態(tài)度,才能實現(xiàn)共贏。PPP投融資模式更適應一些政策性較強的準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如公路、鐵路、電力等公共設施。
五、結語
BOT,TOT,PPP這三種融資模式是當前應用較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模式,BOT模式能夠較大程度上降低政府建設成本,并且能夠有效的降低風險,但容易造成國有利益的損失;TOT模式適應性較廣,因其不涉及產權,又能在短期內融入大量資金,應用較為廣泛;PPP模式主要強調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yè)的合作,能夠有效地發(fā)揮二者的長處,提高投資效率。這三種模式各有長處,在選用時需要從實際出發(fā),選擇最優(yōu)最合理的投融資模式,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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