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黨中央有關(guān)部門,國務(wù)院有關(guān)部委、有關(guān)直屬機構(gòu),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財務(wù)局、教育局: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guān)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guān)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diào)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shè)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參照普通本?粕鷩抑鷮W金資金分擔辦法共同承擔。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0元, 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條 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中央財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標準以及普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分擔辦法,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tài)調(diào)整機制,根據(jù)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diào)整資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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