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
法律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財產是家庭生活的物質基礎,離婚時自然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家庭財產一般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對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內容已有明確規(guī)定,這部分財產在離婚后一般情況下歸個人所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guī)定,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院判決之所以要實行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是因為在我國國情下,在現(xiàn)階段,婦女在多數(shù)情況下還是較弱勢的一方。她們既要擔負生育、撫養(yǎng)下一代的社會責任,還要在社會上謀生工作,困難更大一些。從習慣勢力、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在財產分割上實行照顧女方的原則,有助于婦女考慮離婚時消除經濟上的顧慮。而照顧子女權益則是為盡量使子女不致因為父母的離異而在生活環(huán)境上有太大變化,由于生活困難而產生更大的情緒波動。關心我們下一代的健康成長,關心我們民族的未來,這應是一切父母都贊同的基本原則。
依照法律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接受沒有特指給一方的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中,還規(guī)定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yè)費,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的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再有,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jù),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一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做了更具體的規(guī)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中,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應掌握的規(guī)則做了規(guī)定。該意見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人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人伙財產一半的價值補償。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照顧;榍皞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shù),不予支持。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 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此次婚姻法修改,在法律條文上還特別增加了夫或妻享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的條款,突出了新的歷史時期,生產資料經營權在家庭財產分割中所占的重要位置。在分割財產時,一方面要注意要有利于生產發(fā)展,另一方面要注意采取各種政策措施保護離婚當事人特別是離婚婦女的土地、果木、魚塘、灘涂、草場等各項承包經營中的財產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達成協(xié)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合同主體資格的,法院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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