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離婚怎樣處理
李菲和丈夫牛良(均為化名)是經人介紹后結婚的,可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爭吵不斷。直到結婚的第5個年頭他們兒子牛星來到了人世,本以為兒子的降生能為瀕臨破碎的家庭帶來一絲希望,但以后的日子并沒有像想象中那樣美好,而且還越來越糟糕。孩子三歲那年李菲和牛良開始分居,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就這樣過了9年,直到2004年李菲實在忍受不了牛良的辱罵及暴力威脅,于是獨自從家里搬出來住,并在同一天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接到這個案后一審以其丈夫堅決不同意離婚且其為現(xiàn)役軍人為由駁回了李菲的訴訟請求。妻子提出離婚,作為丈夫的牛良并沒有做出反省,對妻子依然如前,本來就很緊張的關系在經歷了這一次離婚風波后并沒有改善。而不甘心的李菲又于2005年2月13日再次起訴離婚。在這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牛良曾就離婚表示過同意,可后來又突然反悔。法院對于雙方婚姻狀況認為已經沒有可挽回的余地,并且李菲對離婚的.態(tài)度非常堅決,于是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接到判決后牛良又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樣以牛良為現(xiàn)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亦無重大過錯為由,判決不予離婚。而李菲認為她從2004年7月即離家出走至今,牛良對她不管不顧,可以證明雙方感情已無可挽回,于是在2006年的4月她再次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牛良離婚。
而牛良卻說,雙方矛盾產生是由于以前年紀輕,不懂得溝通,且自己在工作學習考慮多一些造成的。而且現(xiàn)在孩子也還小,如果父母離婚,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不好。而且軍婚受到法律保護,因此依舊不同意離婚。
針對這個案件中涉及到軍婚受保護的問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充份聽取雙方意見,并整個案件做了分析,最后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應以夫妻感情的存在為基礎。李菲、牛良雖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但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以致不堪同居。并且現(xiàn)在李菲已經是第三次起訴離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挽回的余地了。雖然牛良不同意離婚,但這種婚姻關系的繼續(xù)維持對于雙方均無益處,所以法院支持了李菲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對于和平時期軍婚如何保護問題成為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被告始終堅持,其作為軍人一方,又無重大過錯,其不同意離婚,即婚姻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則認為,軍婚雖受到法律保護,但其與被告之間已無任何夫妻感情,因此應準予其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軍婚進行特別的保護,在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征得軍人同意。但本案中,原告作為非軍人一方,已多次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其要求離婚的態(tài)度也是十分的堅決。且在其前兩次離婚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未出現(xiàn)任何的改善。從上述事實及雙方庭審的表現(xiàn)來講,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在這種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是否還要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為由,第三次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還應當以夫妻感情存在為基礎,而本案事實表明雙方之間已不存在夫妻感情了。軍婚盡管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但在和平時期,如果過分的強調保護軍人一方的利益,而無視非軍人一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強烈的離婚要求,并在明確已不可能共同生活的事實面前,依然要求雙方勉強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對于保護軍婚來說,不一定起到積極作用。保護軍婚,對于戰(zhàn)時軍人利益的保護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和平時期也是應當在一定程度內進行保護,以限制非軍人一方隨意解決婚姻關系損害軍人利益。但如果過于強調軍人一方婚姻利益,而無原則的維系已無感情的軍婚,無疑是過分加大軍婚離婚的難度,有可能會使軍人在結婚問題上增加難度。因此,法院針對本案的特殊情況,突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軍人一方未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依然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本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后雙方在二審法院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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